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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居委**路**号“**彩票店”与被害人黄某某就买彩票事项发生争执并双方扭打在一块,后被众人劝开,余某某遂离开现场。2018年10月22日22时许,余某某又返回“**彩票店”见黄某某仍在**彩票店,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具砍向黄某某面部,黄某某用手挡刀,导致黄某某面部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余某某随即逃离现场。2020年1月1日,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作案用刀具已被其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曾某某、潘某某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轻伤一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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