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物业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家住景德镇市**栋**室。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8时许,何某某在景德镇市**小区门口保安亭因家中漏水和所住楼栋电梯速度的事情与**物业辛经理发生争吵,何某某推了物业辛经理,**物业保安、被告人余某某见状便上前按住何某某,双方争执中,余某某用拳头将何某某的鼻子打伤。
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景德镇市**物业赔偿了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人口信息、前科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辛某某、朱某某、侯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矛盾纠纷,殴打他人且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07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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