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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5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已婚,群众,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丹江口市**区**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朋友“叼毛”从广州市某某区大墩搭载摩托车来到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街嫖娼,嫖娼期间因价格问题余某某与卖淫女发生纠纷,嫖娼离开房间后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尾随并用钢管殴打,余某某即抢过该男子的钢管时又被五六名男子推到在地上围住拳打脚踢,随后余某某拿钢管爬起来乱抡打,并在追击殴打其的男子过程中打中站在路边旁观的被害人傅某某的头部,余某某继续追打殴打他的男子,追出不远处又被人围打后晕倒。随后余某某、傅某某被送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傅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余某某的伤势为已达轻伤一级。于2019年6月17日17时许,我局在我市中堂镇人民医院将被告人余某某带回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钢管,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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