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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鲁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7时许,余某甲与被告人余某某二人在会东县**镇**街上余某某家门口醉酒后发生争执。其间,余某某用菜刀将余某甲头部、腰部砍伤,同时还将拉架的余某乙、张某某砍伤。

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甲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腰部损伤属轻伤二级;余某乙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另,因被害人张某某处于伤情恢复阶段,故暂不能出具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卫生院门诊急诊病历、出院病情证明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余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法损)字[2019]073、074号法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7.打架现场监控视频、讯(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含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12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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