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母亲张某某与邻居赵某某在塘房镇杉树林村**组沟边地段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被告人余某某与其家人先后到现场后,余某某持木棒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赵某某左手尺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及全身多部位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有关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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