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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岳西县********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广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区美桐街永尊会所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余某某勾住陈的脖子将陈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陈的头部数下,致陈右踝关节骨折、右侧胫距关节半脱位,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即报警。同年12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一次性赔偿因伤害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取得陈的谅解。同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

6.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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