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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313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53********,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5月10日执行,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9月2日因病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0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9日早,被告人余某某在夏某某**乡***村**因宅基纠纷与邻居靳某某发生纠纷,其子靳某甲与靳某乙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用刀将靳某乙刺伤,经法医鉴定:靳某乙左手拇指掌侧有一长2.9cm“U”的创口,已缝合,左肩部有一长3cm的创口伴3.5cm的划伤,已缝合,左大腿外侧有一长2.3cm的创口深4cm以上已缝合,左前臂有一长18.6cm的创口(原始创口4cm)已缝合创深2cm以上。靳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刘永刚

2014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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