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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县**镇**村**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释放,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晒水车行驶至朝阳路与东海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准备右转时与等候红灯的被告人余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厮打,厮打的过程中,余某某将张某某左手中指掰伤。2020年7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后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蚌)公(司)鉴(伤检)字【2020】130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已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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