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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7时许,在广丰区**街道**村自来坞,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因农田灌溉水沟一事发生纠纷,在争吵中,夏某某与余某某用石块互相扔砸,随后夏某某上前揪扯余某某,双方倒地后仍在互相殴打和揪扯,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其中夏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经江西省广丰区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和解书、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夏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辉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CT片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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