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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482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号。2019年9月20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某某,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南昌县**的**项目二标段小高层8、9、10号楼外墙漆工程,同年8月16日,余某某与马某某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将工程转给马某某等外地民工施工,至2019年1月工程完工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付清余某某所有工程款,被告人余某某与其合伙人邓某某(另案处理)仍拖欠马某某、马某甲等13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0700元。2019年6至7月,经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告知函》和手机发送短信等方式多次责令其支付,被告人余某某仍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余某某付清全部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限期整改指令书、工程项目结算单、工资结算支付表、谅解书等;

2、被害人马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13名农民工工资10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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