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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州**节能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租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间,杭州**节能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余某某无故拖欠刘某甲、刘某乙等12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2 755元,经原富阳市劳动局多次催讨及责令支付,被告人余某某仍未支付并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

案发后, 被告人余某某家属已支付全部被拖欠员工的工资。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506700****);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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