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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抢劫案)_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余某某(聋哑人),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号,现住四川省大英县******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从大英县**乘车至大英县**镇街上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当晚22时许,余某某行至大英县**镇**街**号彭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所经营的副食店内,购买了月饼和一瓶非常可乐后走出店外,并将物品放在隔壁房屋墙边。后余某某再次进入副食店内,趁彭某某不备,一只手捂住彭某某的嘴部,一只手持匕首向彭某某的胸部、颈部乱捅数刀,将彭某某捅倒在地上,彭某某倒地后,余某某又持匕首向彭某某后脑部位乱捅数刀,致彭某某当场死亡。随后,余某某将副食店内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部分物品抢走并逃离现场。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彭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2020年3月25日,余某某在大英县**镇**街**号“**洗护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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