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遂生”,音),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4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务农。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系同村人,均居住在安远县**乡**村。2011年,余某某明知廖某某患****,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仍在廖某某家中卧室与廖某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每次给了廖某某30元钱。2019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安远县**乡**村饮酒后,又来到廖某某家中,见到廖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中客厅喂鸡,余某某知道给廖某某钱就可以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给了廖某某17元钱,提出想要和廖某某发生性关系,廖某某就将鸡赶出了家门,将大门关上并从里面锁上,随后带余某某进入一楼卧室内,廖某某将自己的裤子脱下,躺在床上,余某某也脱了裤子上床并压在了廖某某身上。此时余某某(廖某某丈夫)回家并推家门,发现家门从里面锁上了推不开,便大声叫廖某某开门,余某某听到余某某的声音,匆忙提着裤子从廖某某家后门跑回家。2019年8月26日,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患精神分裂症,2019年7月14日案发时,其对两性行为的实质辨认能力受损,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同时,2019年8月2日,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内裤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余某某、廖某某的DNA分型。余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生明知廖某某患****,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仍与廖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陈琪祥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电话1597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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