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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强奸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号,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到位于万源市**乡**坡的罗某某家里串门,后又在罗某某家中自行饮酒,酒后意图与罗某某妻子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遂趁罗某某在屋外煮白菜之机,进入陈某某睡觉的卧室,掀开睡在床上的陈某某身上的被子,脱掉陈某某裤子,再将自己的外裤脱下,穿着短秋裤跪爬在陈某某双腿之间,揉捏陈某某乳房,抚摸陈某某的阴部,期间陈某某一直伴随着反抗,在意图进一步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陈朝菊丈夫罗某某发现而停止侵害。经鉴定:陈某某被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性侵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血样、阴道内棉签擦拭提取、十指指甲缝脱落细胞拭纸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7.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意图与无性防卫能力的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军

检察官助理:陈志刚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处所:四川省万源市**乡**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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