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200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仁某某**镇**村**组,住仁某某**镇**路**段**巷出租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尾随闵某某行至仁某某**街道**巷中段,乘闵某边走边耍手机之际,从其身后用手摸闵某某的臀部后,不顾闵某某反抗以及呼救仍上前强行摸坐在地上的闵某某的胸部,后因路人过路发现制止后余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晚饭后闲逛至仁某某**街道**路**段**号**小区后大门外时,发现何某某正在埋头耍手机,余某某为满足私欲,心生歹念,乘机上前用右手摸其胸部,何某某退后一步,余某某仍上前摸其胸部、臀部,随后何某某作出激烈反抗,余某某不顾其强烈反抗,仍上前将何某某双手逮住,转到其身后将其抱住,强行摸其胸部和臀部,得手后方才放开何某某,后何某某呼救,群众将余某某现场挡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对其2020年5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丽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方式1838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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