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武义县**镇**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年底、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邹某甲、童某某、徐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武义县熟溪街道老佐溪村、大塘坑、葛塘弄、茶籽山等地附近山上开设赌场,余某某占股10%-15%,以抽头的形式获利并约定按持股比例分成,每场参赌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期间赌场抽头获利50万元以上,余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邹某甲、徐某甲、卢某某、李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吕某某、施某某、邹某乙、王某某、章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蕾
检察官助理:章小强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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