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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余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今,被告人余某某利用互联网络为博彩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在上述时间内使用被告人余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投注并进行赌博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5日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搜查并扣押涉案的银色苹果手机一部。

3、赌博代理的账号截图、赌博网站截图、网站代理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在赌博网站**.net做代理并且在经销商管理网上有代理账号sd**的情况。

4、经销商管理网会员账号信息截图、查看佣金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在上述时间内在该赌博网站发展会员19人以及收到网站佣金的情况。

5、上海银行交易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7月2日、8月2日分别收到夏某某和张某某的跨行转账5200元、15900元。

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银行卡(上海银行:6224680010********)予以冻结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余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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