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17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盘的账号、密码后,多次提供给何某某、岑某某、徐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到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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