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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93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10月13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于同年10月1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9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为金鼎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发展王某某等39名赌客玩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9,722.14元,赌资合计人民币32,405.86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1862161****账户后台数据证实,2019年7月6日12时30分许,其小舅子余某某让其玩金鼎国际娱乐城的赌博游戏平台,其就注册了一个账户(账号:1862161****)。后其在该平台上进行充值,用以玩平台内的“龙虎”赌博游戏。其知道余某某为金鼎国际娱乐城等多个赌博平台做代理。2019年7月30日,其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及手机照片指认材料证实,2019年5、6月份的时候,其老公余某某听朋友说可以网上代理赌博网站,余某某就将做代理作为兼职。具体做法就是在微信朋友圈里推广赌博网站,有要去网站上赌博的人就需要注册,再将注册时用的推荐码发给这个人就可以了。余某某做代理一个月收入人民币3、4千元。其也帮余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过推广赌博网站的广告。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余某某处扣押到涉案苹果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6,000元。

4.被告人余某某微信截图指认材料证实,微信号ponm****,微信昵称是一个太阳的图案,是其的微信号;微信号miyi****,微信昵称A小姨,是其的微信小号;微信号zcbm****,微信昵称是柠檬的图案,是其老婆江某某的微信,其用上述三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发布金鼎国际娱乐城等赌博网站的信息。

5.被告人余某某后台账户列表明细、后台账户数据指认材料、152********账户数据、1877035****账户数据及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余某某账户下共有3个下线代理账户,49个赌客玩家账户,其中8个赌客玩家没有参与赌博,另有2个账户(账号:152********、1877035****)系其本人用于赌博。经核算,赌资共计人民币32,405.86元;账户内玩家输的流水共计人民币31,644.76元,其中人民币1,303元系其本人在网站上赌博输的金额。账户内赌客玩家输的流水总和的65%就是其的获利。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余某某名下62220312030********的工商银行卡流水指认材料、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照片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上述工商银行卡收取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中,2019年7月7日其收到的一笔人民币7,178元的转账就是金鼎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给其的提成。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8.人口基本信息及网上比对材料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余某某的多次供述及手机照片指认材料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立

检察官助理:杨双惠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路**弄**室,联系方式1527034****。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材料二十二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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