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在一名为“闲聊”的手机软件里组建一名为“王者归来”的微信赌博群,添加了参赌人员程某甲、陈某某、尤某某、李某某等人进入该群,后通过一名为“雀友会”的APP软件,把参赌人员添加到“雀友会”里面,每凑够四人为一房间,以“自摸”、“暗杠”、吃杠”、“明杠”的赌博方式,以积分的形式,每分以2元结算,赔率是1至10倍进行麻将赌博。每赌博八盘为一局,软件系统就自动进行输赢结算,每局赢最多者抽取3元给余某某作为房费,设赌至2019年9月17日,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扣押到其设赌的手机3部,所得获利已被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3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号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程某乙、陈某某、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提取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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