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居住地陕西柞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王某甲(已诉)在本市灞桥区**路馨宜酒店门前,对前来要债的王某乙进行追打,余某某、王某甲将王某乙追至馨宜酒店对面的马路边某某搞把对王某乙进行殴打,致王某乙全身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公众场所,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