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31983********,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拘留, 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11月29日至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轿车经过澄海区**镇**村**路北时,碰见被害人余某甲驾驶着一辆小轿车在退车,余某某用汽车喇叭催促余某甲,后余某某下车与余某甲发生口角,余某某将手伸进余某甲车内打了余某甲的头部一下,两人互相打架,被害人余某乙、余某丙上前劝架,余某某打电话纠集余某丁(另案处理)过来帮忙,余某丁及其战友(另案处理)到场后伙同余某某殴打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在劝架过程中拉倒余某丁,后被余某某、余某丁及其战友殴打,余某甲被殴打后逃回余某乙家中拿出一水果刀冲出来,刺伤余某丁,随后赶到的余某戊(另案处理)手持木棒参与殴打余某甲等人,余某某持砖头砸伤余某甲、余某乙。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丁身体多处创口,属轻微伤;余某甲头皮创口、多处软组织擦伤,属轻微伤;余某乙外伤致多处软组织创口、挫擦伤,属轻微伤;余某丙、余某香己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余某戍、张某某、余某庚、余某辛、余某壬、余某戊、余某丁、杜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甲、余某己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1月1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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