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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7********,汉族,文盲,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南门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8月27日,叙永县公安局两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余某某自己租住的**镇街村房屋内,分两次抓获曹某某、张某某等六人卖淫嫖娼。经查,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曹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还为其提供场所和午餐,以妇女卖淫一次提成10元钱的价格收费。经民警传唤其到两河派出所进行讯问,余某某如实供述了2O18年3月到2019年8月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妇女卖淫多次,并获利1400元钱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川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中英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140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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