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三次容留周某某在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毒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海英
检察官助理 宋雨奇
2021年2月4日
附件:一、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二、随卷移送: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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