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其位于罗源县**镇**佳园**单元家中三次容留唐某某、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钟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市仓山区林浦超创物流园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钟某某户籍证明、李某某基本信息、李某某与唐某某短信聊天内容;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唐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提供场所,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黄丹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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