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佳园**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其位于罗源县****佳园**单元家中三次容留唐某某、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钟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市仓山区林浦超创物流园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钟某某户籍证明、李某某基本信息、李某某与唐某某短信聊天内容;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唐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提供场所,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黄丹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