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号,现住平江县**镇**巷**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三湘巨胖宾馆(狂风土菜馆)开设307房间,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毒工具,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彭某某、张某乙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于2019年8月2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三湘巨胖酒店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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