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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赤壁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乡**村**组**号,暂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砂子岭社区**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其暂住的赤壁市赤**办事处**社区**国道附近一私房二楼右侧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其暂住的赤壁市**办事处**社区**国道附近一私房二楼右侧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龚某某、郑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龚某某、郑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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