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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余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院**科主任,户籍所在地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住所地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小区**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工作的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院**科办公室内,容留赵某某、方某某、徐某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方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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