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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暂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出租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胡同与他人喝酒时发生口角后报警,在民警出警过程中,踢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文某某、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20年11月 4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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