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我省开展“城市客厅”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台江区行动方案部署,由区城管牵头与各街道负责辖区内占道经营问题。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城管中队负责辖区内市容保障工作,中队协管员主要工作内容为巡查、劝导和取证。
2020年11月6日18时许,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城管中队协管员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在茶亭街道辖区祖庙路巡查、劝导和取证。三人步行至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时,劝导被告人余某某将摆在门口的桌椅收入店内。被告人余某某当日因与妻子争吵无法营业,情绪不佳,在店内已大量饮酒。见三名协管人员上门,被告人余某某心生不满,认为城管人员每日巡查影响其生意。被告人余某某询问协管员张某甲等人是否为城管,得到肯定答复后,被告人余某某便持菜刀上前威胁城管协管员,后追砍其中一名协管员张某甲。被告人余某某持菜刀在群众路、八一七路机动车道上逆向追砍被害人张某甲,被害人张某甲躲入茶亭地铁口附近的公共厕所内。被告人余某某持菜刀将公厕上方玻璃窗砸碎,将菜刀伸入厕所内挥砍,致使被害人张某甲背部2处刀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到案经过、《台江区“城市客厅”专项行动方案》、《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4147号伤情鉴定;
6.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持械暴力阻碍执法,造成一名协管人员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珺珺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物证菜刀暂扣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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