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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余某某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大榆树派出所民警张某某、钱某某到现场处置,余某某不配合工作并辱骂民警,后大榆树派出所所长杨某某、民警项某某、谷某某到场增援,将余某某传唤至大榆树派出所。余某某在派出所内继续对民警辱骂,并踢打钱某某、杨某某和项某某。后指挥中心布警由夏都派出所处置该警情,夏都派出所民警在将余某某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过程中,余某某踢踹该所民警李某某、王某某,致李某某左眶部、会阴部软组织损伤,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延庆区医院门急诊疾病诊断证明书、王某某受伤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民警出警视频、讯问余某某视频等;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志霞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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