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4月23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卢某某**乡**村**组**田地中,聚拢玉米杆并焚烧,致田地旁王某某承包林坡着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经卢某某林业勘察设计室勘察:卢某某**乡**村**组**森林火灾现场面积为102亩(6.8公顷),地类为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林地承包合同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某某林业勘察设计室勘察报告;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公顷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某某**乡**社区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