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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3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住清流县**镇**村**坊**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清流县**镇**坊村**组自家的农保田,将之前劈倒的稻草和荒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进行堆烧。在堆烧时突然起风,引燃田埂的荒草,蔓延引燃**坊村“***、***、**”山场的五节芒和杂草等可燃物,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木所有权属清流县**镇**坊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清流县**镇**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木。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1.森林火灾位置坐落于清流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和***林班**大班***小班;清流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2.起火点在**村“***、***、**”山场西侧谷小路旁A点处(80系坐标:X=**,***,***.***,Y=*,***,***.***);起火原因为“***、***、**”山场西侧谷小路旁A点五节芒和杂草被人为点燃后,蔓延引燃坪周五节芒和杂草等可燃物,进而引起的森林火灾;3.过火林地面积为115.5亩,林木蓄积量125.21立方米。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签订了生态修复管护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红色中华牌打火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案件移送书、林业站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余某甲、兰某某和等人证言;4.被害人法定代表阳某某、负责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量刑情节证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生态修复管护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擅自在林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15.5亩,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强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于清流县**镇**坊村**坊**号,联系方式183590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物证红色中华牌打火机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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