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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黄某甲(已判决)是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驻澄华派出所联防队员。为非法牟利,2017年6月至7月期间,黄某甲分别与同案人陈某(已判决)及被告人余某、王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由余某、陈某、王某等人提供广东省内的外地车主居住证原件,利用其在澄华派出所工作的便利,盗取该所民警数字证书及密码,非法登录“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居住证)正式版”系统,通过“快证易”现场制证一体机,对被告人余某等人提供的居住证中“现居住地址”、“有效期限”二项信息进行擦改,非法变更为汕头市地址,使车主所购汽车得以在汕头市顺利入户上牌。

自2017年6月份开始至案发,被告人余某结伙谢某(另案处理)将约50张外地车主的居住证原件提供给黄某甲进行擦改,被告人余某从每一张擦改的居住证中获取200元人民币的报酬。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余某宏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余某的供述;

2. 同案人黄某甲、陈某、蔡某某、何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

3. 证人许某、陈某甲、黄某乙、陈某丙、谢某某、魏某某、陈某丁、唐某等多人的证言;

4. 侦查机关调取的汕头市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

5. 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的涉案居住证及有关的辨认笔录;

6. 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

7. 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及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

8. 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宏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参与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宏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传誉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余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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