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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受贿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31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市碑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家住西安市碑林区**路中段**层**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4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西安市碑林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原**村,以下简称“**社区”)在**单位碑林区**室(以下简称“**办”)的组织下,通过招标将其位于碑林区**路**小区门口**层**商铺(以下简称“**商铺”)租赁给陕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9月7日,租赁双方及**办签订了租赁合同。2014年3月,**商铺交付**公司,**公司接手后将部分商铺用于自营品牌餐饮店,部分对外转租。

2015年4月,**公司以市场行情下滑、商铺结构不合理、大面积商铺闲置等为由,向**办和**社区提出降低房租的请求。城改办要求降价必须社区过半数的股民(原**村村民)同意,且社区**成员签字方可有效,后**公司与**社区对降价多次进行了磋商。在磋商中,时任**社区**的被告人余某某表示坚决反对,之后**公司董事长赵某某多次私下给余某某做工作希望其同意降价,并向余某某承诺事后不会亏待他。2015年5月**社区组织全体股民对是否同意降价进行了投票表决,大多数人都同意降价,被告人余某某也在投票的最后一日投了同意票。2015年6月23日,**公司和**社区在**办的监督下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每月每平方89.3元租金降低20元至69.3元,**社区包括余某某在内的**成员按要求在补充协议上都签了字,**办也在协议上盖了章。

签订协议后次日(2015年6月24日)晚上7时左右,**公司董事长赵某某电话将余某某约到其在**城的办公室,见面后赵某某送给被告人余某某15万元现金感谢其在降价事情上的帮助。当晚,被告人余某某在农行**支行ATM机上给其母亲呼某某名义的农行卡存入3万元,在建行**路支行ATM机上给其建行卡存入6.01万元,剩余5.99万元现金存放在家中,陆续用于日常支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立案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

3.书证;

4.抓获经过;

5.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

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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