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街**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5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15时41分许,在本市新建南路菜园街口往南20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 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V号棕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向前行驶时被他人拦停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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