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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罪)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0********,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38分,余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擦碰到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镇**街路边的云******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生事故时,余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42mg/100ml(乙醇/血)。经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427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209.42mg/100ml(乙醇/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根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并缴纳保证金2000元,联系电话:187876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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