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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政和县****厂**小区*幢***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时14分,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K****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城关南门往政和县****厂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城关新南庄庙下桥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其摩托车碰撞右侧路外的波形护栏后翻车,致其人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8mg/l00ml。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魏某某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采集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测结果、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其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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