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某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某县),现住金某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6时04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由金某县铜厂乡驶往金某县方向,行驶至金某县铜厂乡五台坡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苗某某驾驶的云******号金杯商务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余某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6.18㎎/100ml血。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金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锦波
2021年0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金某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591282****;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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