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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队**号,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队**号。2010年因盗窃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灞桥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0时50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陕A****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城大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在此头东尾西停放的陕A****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经西公交法鉴(毒)字(2019)1072S号《血醇检验报告》检验:余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7.14mg/100ml,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及通知书;

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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