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7********,瑶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本县**镇**房**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朋友吃中饭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经过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水街门前的玉流街口与349省道交叉路口时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口中队民警查获,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余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47.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建球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5471****。
2.随案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