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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号牌为鄂F****1的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襄城区卧龙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襄城区卧龙南路紫薇园路口时,与同向前方等候信号灯刘某某驾驶的鄂F****6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伤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余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0mg/100ml。2019年10月26日,襄城大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余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事故现场照片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永静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574****。

2.案卷材料2册96页,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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