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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2019年8月18日, 被告人余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武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俊武,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2时39分,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鄂A*****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立交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古田二路立交桥长风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8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玉桥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2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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