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执勤人员工作,于2020年2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员王玮由大冶市**镇**村往**镇区方向行驶,途经**镇中学红绿灯路段处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提取余某某血液样品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44mg /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施福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村**号。联系号码1533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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