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鄂A*****号“讴歌”牌小型轿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镇**超市门前路段处时,车辆与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A*****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碰撞后侧翻,事故发生后余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余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1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了胡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元,取得了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段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3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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