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4时2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7****号小型客车从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北水村由东往南驶入北水路时,遇当事人罗某某驾驶粤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北水公交站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罗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嘉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 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