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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身份证号码340323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怀远县**局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1时20分许, 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蚌埠市淮上区**小区驶往固镇县城,在行驶至固镇县**加油站南侧路段处与孟某某驾驶的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萍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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