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交叉口东5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