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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0********,彝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路**号**幢**单元**室。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景谷县城**路与**路交叉路口时,撞上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致轻伤一级。经对余某某的血液检测,余某某血液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4.1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昌元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景谷县**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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