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乡**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云******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扎西镇茶腊园水沟头出发,沿龙泉路瑞丰方向向华晟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威某某爱民路与长征路交叉口100米(华晟医院门口路段)时,被联合执勤执法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对余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依法抽取余某某的血液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季某甲、季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4个月拘役,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迎庄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6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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